星期三, 1月 14, 2009

藉上帝之名,打不義之戰

這段日子不斷聽到家暴條例的辯論,起初未有詳細了解內容,並沒有釐訂一個清晰的立場,但經過這兩天閱讀新聞資訊及有關片段後,我認為一些基督教團體、領袖、宗派大牧在處理這個問題上顯得過火,非但上綱上線,更在分化社會。口說反對暴力,幫助同性戀者,卻根本沒有真心想去得著、去關懷這一群人,只是不斷製造事件去激化與同性戀者的矛盾,企圖將他們劃出正常公民、法律保障範圍之外。

沒有任何一個人應該被其他人予以暴力對待,這是基本不過的人權常識,而保障所有人免受暴力對待,正是立法的目的。社會上已經存在了一定數量的同性同居情況 (縱然基督徒喜歡與否),這不是我們刻意忽略就會消失的事,而同性同居暴力實際上出現的話,為保障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,我們理應立法去保障他們。

但是很多基督教團體、領袖、宗派大牧卻轉移視線,說只要這條例一通過,社會就會風氣敗壞,更多人同性同居、更多人同居、更多人會隨便看待性關係,說成這樣簡單的因果關係,這種看法十分反智。我要問,社會出現更多同居、同性同居,隨便的性關係,真的會是通過一條家暴條例所產生的後果嗎?請想清楚,社會根本已經出現很多在正常婚姻以外的同居和同性同居的關係,所以才要立法保障選擇這種方式生活的人免受暴力侵害,硬要說成立法後會鼓吹同性同居情況,根本就是本末倒置的講法!再者,只要在合法的情況下(包括同居及同性同居關係情況),其實法律並沒有權力去干預任何人以甚麼方式生活,不然香港會變成一個十分可怕的極權地區。基督教團體想透過阻止立法的手段,去干預甚至想遏止一些人以何種形式生活以保障家庭價值的話,其實本身已是一種意識形態的暴力。另外,如果真的要以聖經的標準捍衛家庭價值的話,其實異性同居關係也在破壞傳統的家庭價值,基督教領袖、大牧等若一併爭取不予以法律保障,雖然也同樣不合人權,但尚且乎合邏輯,因為同居及同性同居同樣是罪,同樣不合聖經教導,也同樣破壞家庭價值。但現在他們只針對同性同居關係,上綱上線口誅筆伐,甚至動員基督徒上街集會,就顯得雙重標準和不合邏輯,說成是香港普羅大眾的主流看法就更不知所謂了。他們這樣做激起了社會的矛盾,也破壞了很多基督徒關懷同性戀者的工作。

如果主耶穌今天在世,會否像現今一眾基督教領袖一樣行事?我感謝主不是一來世就立刻被釘在十字架上受死,而是道成肉身在世生活卅年,給我們留下好牧人的榜樣。祂與稅吏、妓女、市井之徒為友,真心關懷他們,也將福音傳給多次結婚及同居的撒瑪利亞婦人,我深信主耶穌的處理將會與這些基督教領袖有根本的不同。

基督教領袖、宗派大牧自詡先知,利用好些基督徒的宗教熱情動員他們,向另一群他們眼中的罪人(在上帝的眼中,我們哪一個不是罪人呢!)展開「聖戰」。這種行為非但未能令社會神聖一點,更令他們先失掉了人性。